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訴訟的條件:提起訴訟的原告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有明確的被告;有起訴狀,列明了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并且案件處于受訴法院的管轄范圍中。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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