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協議的適用原則及解除條件:合伙協議是一種特殊合同,具有特殊性和部分身份特征。合伙人對外具有連帶責任,不能規避。根據民法典,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協議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解除合伙協議的條件包括雙方約定、民法典規定和合伙各方一致意見。持續履行的不定期合同可隨時解除,但需提前通知對方。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合伙協議應適用民法典規定。
法律分析
一、合伙協議的適用原則
首先,合伙協議屬于特殊的合同。合伙協議體現了當事人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的意思自治原則,具有合同的一般屬性。但合伙協議又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其特殊性表現在:一是合伙協議具有部分身份特征。合伙人共同經營、共同勞動,關系極為緊密且風險較高,“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因此當事人對與之形成合伙關系的人選擇較為慎重,不僅要考慮對方的財產、能力等,而且對對方的人品也有較高的要求。如合伙人對其他人入伙一般要求協商一致,合伙人對合伙財產形成一種共有關系,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因此,合伙人簽訂的合伙協議也具有部分身份特征。二是在對外關系上,合伙人是作為一個整體對外發生合同等業務關系。不管合伙人內部對利潤分配、風險分擔如何約定,但對于合伙債務合伙人對外均要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人不能約定規避。這一點與一般合同關系嚴格區別。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其次,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若原、被告是個人合伙關系,雙方簽訂的合伙協議屬于個人合伙的法律范疇。合伙協議作為一種合同,可適用民法典規定。但如上所述,合伙協議又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對此民法典作為專節規定。
二、解除合伙協議的條件
1、個人合伙協議可以自行約定出現某情形的時候擁有解除的權利。則合同約定情形出現,協議雙方可以依照合同予以解除。
2、民法典規定的解除條件具備,可以要求解除。
3、合伙各方就解除協議達成一致意見,可以解除該合伙協議。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結語
合伙協議作為一種特殊的合同,體現了當事人自由處分權利和義務的原則。合伙人共同經營、共同勞動,關系緊密且風險較高。合伙人簽訂的合伙協議具有部分身份特征,并且在對外關系上,合伙人作為一個整體對外發生業務關系。根據《民法典》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合伙協議屬于個人合伙法律范疇,可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解除合伙協議的條件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民法典規定或各方一致意見來決定。持續履行的不定期合同可以隨時解除,但需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對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條 合伙人的出資、因合伙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于合伙財產。
合伙合同終止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條 合伙人對合伙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繼續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合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合伙期限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三節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條 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并而變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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