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法人不再能夠進行經營活動,只能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 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 營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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