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的民事責任形式有以下幾種: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行為人正在實施著作權侵權行為,權利人有權請求法院判令行為人立即停止其不法行為。 (2)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 此項民事責任形式主要適用于對著作人身權的損害。消除影響的范圍一般與侵權造成影響的范圍相一致。公開賠禮道歉的形式可以口頭、書面或者在報刊上登載致歉聲明等,范圍也應當與侵權的情節程度相適應。在通常情況下,消除影響與賠禮道歉合并使用。 (3)賠償損失。 主要適用于對著作財產權的侵犯。但對著作人身權的損害,適用其他民事責任形式不足以平復權利人損害與制裁不法行為人的,也可以適用賠償的民事責任形式。賠償的范圍一般以權利人實際受到的損失為準,對權利人受到的損失不法行為人應當全部賠償。在權利人受到的損失不易計算的情況下,也可以將侵權人的不法獲利作為權利人的損失額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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