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質
勞動保障監察的基本屬性:
(1)法定性勞動保障監察的規則都是直接由法律規定的。勞動保障監察的主體必須嚴格依據法律進行監察執法活動。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注:指雇工在7人以上的)。
(2)行政性勞動保障監察是行使行政權力的具體行政行為。被監察主體對其做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3)專門性勞動保障監察是由法定的專門機關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
(4)強制性勞動保障監察是代表政府實施的,具有國家強制力,被監察主體不得拒絕。
二、內容
勞動保障監察的內容主要是國家法定的勞動標準和事項以及社會保險規定的執行情況。主要包括:
(1)用人單位遵守錄用和招聘職工規定的情況。
(2)用人單位遵守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情況。
(3)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4)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5)用人單位遵守工資支付規定的情況。
(6)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情況。
(7)用人單位維護外派勞務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
(8)用人單位遵守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及臺灣、香港和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的情況。
(9)遵守就業訓練規定的情況。
(10)遵守職業培訓實體管理規定的情況。
(11)遵守職業中介有關規定的情況。
(12)遵守職業技能鑒定、企業職工培訓規定的情況。
(13)用人單位遵守社會保險規定的情況。
(1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三、依據
相關法規主要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3、《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4、《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5、《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若干規定》
6、勞動保障實體方面其他的一些法規和規章
四、應用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關于實施若干規定》等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2、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公布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設立舉報接待室,指定專人負責。
3、舉報可以采取口述舉報、電話舉報、信函舉報等形式。
4、凡符合規定的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五日內立案受理。不符合規定受理范圍的舉報,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機關反映。
5、對舉報人信函舉報的,應當將信函轉交有處理權的機關處理。
6、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舉報案件應當從立案之日起60日內結案;情節特別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
7、舉報人要求告知舉報的受理和查處結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通知該舉報人。
8、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監察員要保護舉報人,為舉報人保密。
五、監察與仲裁
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和勞動保障監察程序是勞動者主要的法定維權渠道。當下兩個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
1、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勞動者需出庭舉證、辦理比較繁瑣的仲裁訴訟手續,勞動者常常由于應訴能力不強導致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2、按照勞動監察程序舉報投訴,可以免去出庭應訴之累,成本低。但是由于勞動監察處理該類案件時缺乏司法體系的有力支持,勞動保障監察處理難、執行難現象十分突出。
勞動保障監察行使法律賦予的主動調查處理權,如能實現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與司法的有機銜接,通過司法的強制措施權保障監察執法有效開展,勞動者權益將能得到快速、低成本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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