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協議如何解除
目前我國調整合伙糾紛的法律包括《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和《合伙企業法》,一般來說退伙有兩種方法:
1、按照合伙協議中關于退伙的約定,當退伙的條件成就時可以要求對方退伙。
2、可以訴訟到法院要求對方退伙,訴求合理,則可以退出合伙。
3、關于要求對方退出后的賠償問題,建議雙方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話訴訟到法院。如果訴訟到法院的話,首先會按照合伙協議中關于賠償的約定進行,如果沒有類似的約定,那么就需要舉證實際由對方造成的損失是多少。
二、合伙協議的規定
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個人合伙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準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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