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的姓是可以隨母姓的。
1、必須是在父母雙方意見一致的情況下;
2、如果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者意見未達成一致,而母親強制性要求變更子女的姓名,公安機關是不予受理的;
3、如果母親向公安機關隱瞞了離婚的事實,從而擅自更改子女的名字,父親可要求公安機關恢復子女原來的名字。
離婚后撫養費原則上只要給到子女成年,但是法定特殊情況傷殘,以下是具體的規定:
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夫妻離婚后一方會有給孩子變更姓的想法,但是需要征得另一方的意見,如果另一方不同意的話是不能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孩子的年齡到了十歲的還需要征得孩子的意見,否則擅自更改孩子的姓是違法的。
一、離婚給付撫養費的時間
而撫養費的給付,對于有條件的父或母,可以一次性給付;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
撫養費主要是父母離婚后對未成年子女應盡的撫養義務的體現,所以撫養費原則上的給付期限是到子女成年。子女撫育費給付期限包括原則期限和特殊期限兩種:
1、原則期限:
根據子女成年的含義,原則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歲為止。如果子女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給付撫育費。也就是16周歲以下,父母必須支付撫養費,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視情況給付,18周歲以上就不再給付。
2、特殊期限:
一些特殊情況下雖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經濟負擔能力,仍要負擔其撫養費,其停止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
成年子女確無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如果有上述特殊情況之一的子女,有負擔能力的父母仍要負擔撫養費,這也是為了合理維護子女的利益。畢竟現實生活中孩子18歲才剛上大學,正是需要錢的時候,如果孩子父母是在孩子小時候離婚,按當時生活水平確定的撫養費不可能滿足大學學習生活的需要。再如一些特殊的孩子,身體殘疾或者自閉癥,可能一生都無法獨立生活,這種情況更不能因為其成年就終止支付撫養費,這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正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對父母離婚后子女姓名的變更,有了明確規定:
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不予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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