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主旨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且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將受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處罰。本罪適用于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以及非法占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導致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污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這種行為將被定為非法占用耕地罪并受到相應處罰。
法律分析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立案標準,凡未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批,或雖經審批但批此地用彼地,批少用多,批此類非農牧業用途而實用于彼類非農牧業建設用途,或批為臨時用地而長期占用的均是非法占用農用地的行為。同時還應包括未經批準的租賃土地或以土地投資入股、合作經營及用土地作抵押借貸資金進行其他經營活動等方式的占地行為。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罪的犯罪對象包括耕地、林地、草地、養殖水面、濕地等,只要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定,都可以構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結語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指未經政府審批或違反審批用地用途、數量、期限等規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土地用途,造成大量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毀壞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342條的規定,對于違法占用農用地的行為,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本罪適用于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森林法、草原法及相關行政法規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定罪處罰標準是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非基本農田十畝以上,并造成嚴重的種植條件毀壞或污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23修正):第四章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 第一節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第八十一條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認為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準。
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準的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綜合考慮本省、自治區所轄的設區的市的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職權。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依照前款規定確定。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已經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涉及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范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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