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狹義的履約保證金是招標活動中,中標人為確保履行合同向招標人提供的金錢保證,具有履約擔保的性質。履約保證金作為中標人履行合同的一種特殊擔保,其性質和效力應視合同中有關履約保證金條款的具體約定而定。
除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為定金屬性并適用雙倍返還罰則外,履約保證金的性質應認定屬于質押擔保。在中標人承擔違約責任后,招標人應退還全部的履約保證金。
法律依據:
《招投標法》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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