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轉彎車輛全責。轉彎車輛與直行車輛相撞,拐彎車輛全責。如果是路口,直行車輛應讓進入路口正在轉彎的車輛先行。同向并行行駛,左轉右轉都要讓直行車輛先行。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一)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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