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網絡詐騙金額達一萬的,是屬于數額較大的行為,一般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是有可能判處緩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經濟詐騙向哪里的公安機關報案?
按照刑事案件的管轄規定,刑事案件一般在犯罪地的公安機關報案。
利用經濟合同詐騙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更為合適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負責辦理。幾個地方的公安機關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上一級公安機關辦理。管轄權有爭議的或者管轄不明的案件,由爭議雙方的上級公安機關辦理。
雖然說理論上,任何人發現犯罪行為都可以向任何司法機關(不限公安機關)報案,不管是否屬于自己管轄范圍,對于報案這些司法機關都應該接受,確實不屬于管轄范圍的,應該移送相應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但是,實踐中如果沒找到應該報案的地方,人家未必真受理,所以選擇正確的公安機關報案才利于問題的解決。
同時,經濟詐騙案件屬于經濟犯罪偵查局管理范圍,所以,應該向當地經偵局報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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