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自然是有時效的,如果只是民事行為,用人單位只有2年的時間來追究員工責任,如超過,則免于追究責任。如果涉及犯罪的,則根據所犯罪的最高刑期為限,超過的不再追究。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員工因為過失造成公司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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