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占用耕地建房處理方法如下:
1、占用耕地建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
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征用耕地的補償如下:
1、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2、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3、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4、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5、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用單。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1、為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總而言之,亂占耕地建房屬于違法行為,國土部門可以拆除并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在耕地上建房應該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如果未履行相關手續,在耕地上私自建房,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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