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1、離婚判決生效后,一方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財產、子女的判決怎么辦? 生效的離婚判決書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應該積極履行。一方拒不執行判決的,另一方可以持判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將受到刑法的嚴厲制裁。 2、離婚案件在哪里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的判決書生效后,雙方當事人都應當自覺履行判決書所注明的各方義務,如一方拒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的,對方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生效的判決,但強制執行的標的只能是財物或者行為。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訴訟離婚已經生效并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裁定,由離婚案件的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協議離婚已經生效的離婚協議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3、離婚判決申請執行的期限 對于提出申請執行的期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以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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