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需要提供證據,包括承包方和發包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設工程合同、工程質量簽證單、工程款結算書等。法院有權主管或管轄的證據是關于管轄的約定或合同的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的證據。
法律分析
1、承包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該證明證明原告的身份,以及其訴訟權力和訴訟行為能力的證據,證明自己是適格的訴訟主體。
2、發包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詢的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該證明證明被告的身份,以及其為適格訴訟主體的證據。
3、建設工程合同、工程質量驗收單、工程款結算書等。該證明主要作為承包方提出的支付工程款訴訟的基本事實和理由的證據。
4、法院有權主管或管轄的證據。該證明主要表現為雙方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關于管轄的約定或合同的履行地及被告(發包方)住所地的有關證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該內容由 崔靜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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