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和管制的法定基準刑是參照尋釁滋事情節和人員受傷情況來確定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基準刑是參照刑法中規定的情形來確定的,根據傷害程度和財物損失金額來增加刑期。
法律分析
(一)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尋釁滋事,情節一般,未造成人員受傷的,為管制刑;適用管制刑不足以體現刑罰價值的,為拘役刑。(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種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個月。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每增加輕傷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累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以自殘、自殺等威脅、要挾方法在公共場所、機關等企事業單位無理取鬧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或造成惡劣影響的,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拓展延伸
尋釁滋事罪的刑罰選擇:拘留與判刑的權衡
針對尋釁滋事罪的刑罰選擇,拘留與判刑是需要進行權衡的。拘留是指將犯罪嫌疑人關押在看守所等地方,限制其自由。判刑則是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法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做出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等刑罰決定。權衡的關鍵在于平衡對犯罪的懲罰力度和保護社會安全的需要。對于較輕微的尋釁滋事罪行,拘留可能更適合,可以起到震懾作用,同時減少對個人生活和職業的影響。而對于嚴重的尋釁滋事罪,判刑則能更好地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在具體應用中,法官會綜合考慮相關因素,做出刑罰選擇,以實現公正和有效的法律制裁。
結語
在對尋釁滋事罪的刑罰選擇中,權衡拘留和判刑是必要的。對于輕微罪行,拘留可以起到震懾作用,減少對個人生活和職業的影響。而對于嚴重罪行,判刑能更好地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法官在具體應用中會綜合考慮相關因素,以實現公正和有效的法律制裁,平衡對犯罪的懲罰力度和社會安全的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章 證 據 第七十五條 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偵查過程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通訊方式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被保護人;
(三)對被保護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四)將被保護人帶到安全場所保護;
(五)變更被保護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偵查過程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向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確有必要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采取上述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將采取保護措施的相關情況一并移交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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