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對參加統籌的退休人員實行逐步過渡的辦法,加發補貼,具體比例為2001年退休的加發75%,2002年退休的加發50%,2003年退休的加發25%。2004年以后退休的按照統一辦法計算養老金,不再加發補貼。同時,未實行統籌的農村信用社從2001年1月1日起參加養老保險統籌,不補記個人賬戶,工作年限不視同繳費年限。符合規定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法律分析
對參加了河北省的統籌之后,在三年內退休的人員,按農村信用社在現在情況下所計發的部分中,高于省統一辦法計發的養老金部分,采取逐步過渡的辦法——加發補貼。具體計發比例為:2001年退休的,加發兩者待遇之差的75%;2002年退休的,加發兩者待遇之差的50%;2003年退休的,加發兩者待遇之差的25%;2004年以后退休的人員,按照河北省統一制定的辦法來計算養老金,不再加發補貼。2001年和2002年兩年里,已經按照農村信用社現計發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按照本條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另外,對于2000年底以前仍未實行養老保險統籌的農村信用社,一律從2001年1月1日起參加我省養老保險統籌,其1996年1月至2002年12月之間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予補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年限也不視同繳費年限。其1995年底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屬于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實際繳費年限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拓展延伸
河北省養老保險待遇如何計算?
河北省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算方法是根據參保人的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和個人賬戶累計金額來確定的。具體而言,參保人在繳納養老保險期間,每月按照一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這些繳費將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支付當期的養老保險待遇,另一部分則會劃入個人賬戶。當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根據其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累計金額,通過一定的計算公式來確定其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傮w而言,繳費年限越長、繳費基數越高、個人賬戶累計金額越多,養老保險待遇就會相應增加。具體的計算細則和公式可咨詢當地社保部門或相關法規文件。
結語
根據河北省的統籌政策,對參加統籌并在三年內退休的人員,將采取逐步過渡的方式加發補貼,以彌補其養老金待遇的差額。具體計發比例為:2001年退休的加發75%差額,2002年退休的加發50%差額,2003年退休的加發25%差額。2004年以后退休的人員按照省統一辦法計算養老金,不再加發補貼。對于2000年底以前未實行統籌的農村信用社,從2001年1月1日起參加養老保險統籌,1996年1月至2002年12月期間的個人賬戶不予補記。具體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算方法可咨詢當地社保部門或相關法規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2009修正):第六章 待遇 第三十二條 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并予以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章 社會保險監督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十章 社會保險監督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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