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北省降溫費發放標準
1、防暑降溫費是福利的一種,目的是“防暑降溫”,對工作環境是否高溫沒有特別要求,可以以現金發放,也可以以實物如飲料等發放。只要用人單位愿意提供這項福利,每個工作人員都可以領取獲得,不像高溫津貼那樣有嚴格的溫度要求。除特殊工種外,不少國企事業單位或公務員,夏天所發放的東西或現金,都屬于防暑降溫費,而非高溫津貼。
2、河北省高溫補貼發放時間:6月-9月份。
3、河北省高溫補貼發放標準:發放標準:有三檔(200元/月;160元/月;130元/月)。
二、河北防暑降溫費
1、從事室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小時(含加班加點)1.5元;
2、沒有防暑降溫設備或有防暑降溫設備但達不到降低工作場所溫度效果的室內勞動者每人每小時1元。
三、高溫津貼發放
1、根據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高溫酷暑期間要做好防暑降溫工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在每年6月至9月,應按月或一次性發放防暑降溫費。
2、同時,在高溫天氣(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在35℃以上,含35℃的天氣)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在發放防暑降溫費的基礎上,按日計發高溫津貼。
3、防暑降溫費是用人單位在夏季為在崗工作職工提供的一種福利保障,每年6月至9月,勞動者只要在崗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就應當按月或一次性向勞動者發放防暑降溫費。
4、防暑降溫費主要用于購買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和保健用品,屬于職工福利項目,是不計入職工工資總額的。要以貨幣形式發放給職工,不得以發放清涼飲料、防暑降溫用品等實物形式或有價證券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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