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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對公款如何界定的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3 14: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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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對公款如何界定的

一、挪用公款對公款如何界定。挪用公款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借用公款一般并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達成的合意的結果。借用公款,是公款所有者通過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訂立借貸合同,自愿將公款予以出借的行為。一般具有正當的理由和用途,如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進行經營活動為本單位獲取利潤,單位及其領導決定出借公款是基于單位意志,代表單位真實意思。挪用公款,是挪用人未經合法批準,擅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動用公款歸他人使用的行為,其往往具有謀取個人利益的目的。根據有關規定,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或者單位負責人為了單位的利益,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認定。這里的“集體研究”,不宜過分苛求履行單位最為規范的決策程序,如召開總經理辦公會議集體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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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一、挪用公款對公款如何界定。挪用公款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借用公款一般并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達成的合意的結果。借用公款,是公款所有者通過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訂立借貸合同,自愿將公款予以出借的行為。一般具有正當的理由和用途,如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進行經營活動為本單位獲取利潤,單位及其領導決定出借公款是基于單位意志,代表單位真實意思。挪用公款,是挪用人未經合法批準,擅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動用公款歸他人使用的行為,其往往具有謀取個人利益的目的。根據有關規定,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或者單位負責人為了單位的利益,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認定。這里的“集體研究”,不宜過分苛求履行單位最為規范的決策程序,如召開總經理辦公會議集體研究等。

一、挪用公款對公款如何界定:

挪用公款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借用公款一般并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達成的合意的結果。

借用公款,是公款所有者通過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訂立借貸合同,自愿將公款予以出借的行為。一般具有正當的理由和用途,如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進行經營活動為本單位獲取利潤,單位及其領導決定出借公款是基于單位意志,代表單位真實意思。挪用公款,是挪用人未經合法批準,擅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動用公款歸他人使用的行為,其往往具有謀取個人利益的目的。根據有關規定,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或者單位負責人為了單位的利益,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認定。這里的“集體研究”,不宜過分苛求履行單位最為規范的決策程序,如召開總經理辦公會議集體研究等。

二、區分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的界限:

首先,并非所有的挪用公款行為都構成犯罪。因此,認定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界限的關鍵,是看該挪用公款行為,是否屬于法定的挪用公款罪范圍。具體來說,是看該行為是否屬于下列法定的挪用公款而構成犯罪的行為范圍,除此范圍之外的其他挪用公款行為,應視為挪用公款的一般違法行為。下列挪用公款行為屬于構成挪用公款罪的行為:

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2、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行為。

三、認定挪用公款罪和搶劫罪的區別:

1、考察行為人是否屬于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本法第93條所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范圍。如果缺少上述三個條件之一,該行為人也不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至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確認。

2、考察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挪用公款行為,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否屬于依法從事公務過程中實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否具有三性。即從事非法活動性、進行營利活動性和超過三個月未還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項是否屬于公款范圍。這里的公款作廣義解釋,既包括貨幣,也包括有價證券和特定款物。

5、對于營利型、未退還型的挪用行為而言,還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數額是否屬于數額較大,即一萬元至三萬元范圍。其中,公款數額不包括挪用時至案發前所生的利息;營利的多少并不影響對營利目的的認定;案發后行為人是否積極退還公款,并不影響對挪用公款罪的認定,但退贓行為可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6、對于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行為而言,沒有數額、時間上的限制。同時,非法活動泛指一切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命令和規章的活動,不管該非法活動是否完成,只要行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從事非法活動時,即視為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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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公款對公款如何界定。挪用公款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借用公款一般并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達成的合意的結果。借用公款,是公款所有者通過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訂立借貸合同,自愿將公款予以出借的行為。一般具有正當的理由和用途,如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進行經營活動為本單位獲取利潤,單位及其領導決定出借公款是基于單位意志,代表單位真實意思。挪用公款,是挪用人未經合法批準,擅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動用公款歸他人使用的行為,其往往具有謀取個人利益的目的。根據有關規定,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或者單位負責人為了單位的利益,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認定。這里的“集體研究”,不宜過分苛求履行單位最為規范的決策程序,如召開總經理辦公會議集體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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