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有失業金?
非本人原因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有失業金,按《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那么,哪些情形可以歸為“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呢?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我們可以把下列情形歸為“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1、終止勞動合同的(如合同到期而終止,或單位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終止);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符合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其他情況。
如果符合以上情形解除勞動關系的,應屬于“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由單位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可以依規定領取失業金。
二、領取程序是什么?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后,勞動者離職后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具體條件和程序如下:
①非本人意愿終斷就業(即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并有求職要求,(須提供用人單位辭退的證明)②繳納失業保險金12個月以上
③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60天之內前來辦理
1、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2、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3、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注:戶口在城市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計生辦蓋章;戶口在農村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鄉(鎮)計生辦蓋章。居委員、村委員、社區的計生辦章均不符合要求。
4、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勞動者符合以上條件,即可到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
當代社會如果說是符合我們國家事業保險領取的條件的話,那么完全是可以領取到的,但是勞動者必須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也就是并不是因為本人自己的意愿所導致就業方面的中斷,還有一定要按照規定參加失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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