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賭博犯罪賭資的認定: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活動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總點數乘以每個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賭博的次數,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的總次數認定。
一、打麻將處罰新規定有哪些?
打麻將不賭博一般不予以處罰
我國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的法律規定已經很清晰明確,沒有必要再出什么新規定,而且對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決定必須是法律的形式予以確定,“規定”明顯無此法律效力。
警方強調,公安機關始終堅持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以麻將為載體進行賭博,那就是違法行為!但是親屬之間,不以盈利為目的,以麻將、撲克為載體,進行娛樂休閑活動,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一般不予以處罰。
“麻將娛樂”與“麻將賭博”的界限
結合相關法律規定,“麻將娛樂”與“麻將賭博”的界限如下:
1、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2、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參與者不滿十人,區分不同情形予以裁量和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伴_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補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5-5-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5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9次會議通過,2005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二00五年五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依法懲治賭博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第二條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四條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第五條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第六條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第七條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八條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于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第九條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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