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構成尋畔滋事罪的犯罪分子,其一般不應當受行政處罰,而是應當受刑事處罰。如果公安機關先行拘留行為人的,一般不能超過三十七天。公安機關如果認為需要逮捕行為人的,一般會在拘留后的三日內提請批捕;有特殊情況的,可延長一日至四日;如果行為人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長至三十日。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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