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據具體的案情來判斷。 辦理 抵押 登記需要雙方配合才能完成的,對辦理抵押登記負有共同義務,雙方均存在過錯的,雙方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 民法典 的立法精神, 締約過失責任 是指在 合同訂立 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以過錯為歸責原則, 合同成立 后需要辦理申請登記手續才能生效的,有辦理登記義務的當事人而未辦理的,給相對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不動產抵押,未登記不能取得 抵押權 , 抵押合同 如約定“登記生效”,則未辦理登記抵押合同處于未生效狀態, 債權人 僅能以抵押人不配合為由向抵押人主張締約過失責任。
《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