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當然有責任。出納對于單位賬目是主要負責人員,自然要對賬目問題負主要責任。因此,出現單位賬目有問題的情況時,出納要承擔責任。
出納負責的責任主要有:
1.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和銀行結算制度
(1)管理庫存現金。掌握每天庫存金額,不得超過銀行核定的限額,超出部分應及時送繳銀行。如發生超庫存罰款時,如因出納未及時將超額現金存入銀行造成的,由出納人員負責。
(2)不準違反現金管理規定,從銀行套取現金支出。也不準轉賬支票向職工支付獎金、獎品的辦法,逃避現金管理的監督。
(3)不準以“白條”抵充庫存現金,不準貪污挪用現金。
(4)隨時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不準簽發超過銀行存款余額的空頭支票。出納人員開出空頭支票發生的罰款,由出納人員負責,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不得簽發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
(5)出納人員不得將空白支票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簽發。
(6)不準將銀行賬戶出租、出借給任何單位或個人辦理結算業務。不得多頭開戶,逃避經濟監督。
2.負責辦理現金收支和銀行結算業務
(1)根據會計審核人員簽章的收付款憑證,經出納人員復核后,才能辦理現金收支及銀行結算業務。復核主要是核對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的會計事項是否一致,金額是否相符,內容是否真實、合理,復核無誤后再辦理付款手續。
(2)收付款業務辦理完畢,要及時在收付款憑證上簽章,并加蓋“收訖”或“付訖”戳記,防止重付或漏付。
(3)開錯的支票,必須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或其他聯頁一起保存。支票遺失,應立即向銀行辦理掛失手續,并通知有關單位共同防范結算風險的發生。
(4)對重大開支項目,如固定資產更新創造、安裝工程款的支出等,須經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或單位領導審核后,再辦理付款手續。
(5)涉及外匯的,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和結構匯制度的規定及有關文件辦理外匯收支業務。
3.負責登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并編制日報表
(1)根據已經辦理完畢的收付款憑證,逐步順時登記現金日記賬或銀行存款日記賬,每天終了應結算出余額?,F金賬面余額應與實際庫存現金核對,如發現短缺或溢余,應立即查找原因,做到賬實相符,造成損失的應由相關責任人承擔損失。
(2)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要定期與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
月份終了,應及時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賬面余額與對賬單上的余額調節相符。出現未達賬項,要及時查詢調整。
對于現金收支業務和銀行收支業務較多的單位,領導或有關管理部門需要掌握每天現金和銀行存款情況的,還應于每天終了,根據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編制現金、銀行存款日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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