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合同時違約金的約定:
1、違約可能造成的直接損失是確定違約金額的基礎;
2、違約行為可能導致的利益減少;
3、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造成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4、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才能合理、合法地確定違約金額,使違約金條款發揮應有的作用。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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