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上市公司發債的意思是上市公司發行債券。債券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
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在二手市場上流通的轉讓的債券被稱之為上市債券。它包括,上市企業債券、上市可轉換債券、上市國債等。它的特點是適合隨時變現的閑置資金的投資需要以及變現容易和流通性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十條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2)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3)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5)公司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第六十一條 公司債券終止上市有下列三中情況:
(1)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經查實后果嚴重的
(2)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或者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或者公司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三種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消除。
(3)公司解散、依法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在這些情形下,應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債券上市,并由相關各方辦理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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