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關于執行報告內容和頻次的要求,編制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包括年度執行報告、季度執行報告和月執行報告。排污單位應當每年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提交排污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并公開,同時向核發環保部門提交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印制的書面執行報告。書面執行報告應當由 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季度執行報告和月執行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根據自行監測結果說明污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及達標判定分析;(二)排污單位超標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設施異常情況的說明。年度執行報告可以替代當季度或者當月的執行報告,并增加以下內容:(一)排污單位基本生產信息;(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三)自行監測執行情況;(四)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執行情況;(五)信息公開情況;(六)排污單位內部環境管理體系建設與運行情況;(七)其他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執行情況等。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由排污單位記載在該項目驗收完成當年排污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中。排污單位發生污染事故排放時,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時報告。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六條 排污單位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核發環保部門提交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印制的書面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產設施或者車間申請的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準; (二)自行監測方案; (三)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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