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的股東在變更股權時,不能隱瞞其具有的責任與義務,在變更股東后,原股東與公司再無關系,原股東的權利義務具由現股東承擔,但是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但是如果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則公司股東為有限責任,不承擔公司的債務,但是如果股東在出資時存在出資不實或者虛假出資的情況,而公司又不能償還債務,則應在出資不實或者出資不足的范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如是公司為個人獨資企業,則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投資人應當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