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雙方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法院在審理中是否應當認定其效力,存在兩種相反的觀點。
持肯定意見的認為,法律并未明確禁止在借貸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那么就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應當承認其法律效力。
持否定意見的則認為,借貸合同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僅為支付逾期利息,而且借貸合同的標的物為貨幣本身,因此,出借人的損失只能是利息損失。
綜上可見,民間借貸是否可以約定違約金,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規定。
一、違約金的效力如何認定
要確定民間借貸違約金的效力,必須要對違約金的性質即違約金是補償性還是懲罰性,進行分析。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該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痹撘幎w現了違約金數額和實際損失相匹配的理念,體現了違約金的補償性特征。同時,該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當事人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边@體現了違約金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質。由此可見,我國《民法典》對違約金的性質規定是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
我國立法對違約金雙重屬性的折中認可,決定了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的合法性,并且允許當事人約定懲罰性的違約金。
實踐中,多數法院也對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效力予以承認。因此,在民間借貸合同中,應當允許當事人就逾期還款約定違約金,作為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
其實我國相關法律中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正所謂法無禁止即自由,只要是不違法法律規定的,那么當事人就可以在民間借貸中就違約金作出約定。但具體約定的違約金比例,一般也是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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