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應發工資為稅前工資。稅前工資指交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應發工資。因為社會保險費不計入計稅所得額,所以稅前工資是沒有扣除社保費用的。
實發工資為稅后工資。稅后工資指的是稅前工資扣除個人所得稅、四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公積金)中的個人交納部分后,實際到手的工資收入。
但工資為4000元時,因2018年,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通過,起征點改為每月5000元,月薪4000元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條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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