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務合同到期不續簽能領失業金嗎
可以領失業金。
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了,是可以續簽的,但如果是勞動者自己選擇不續簽而導致失業的話,是沒有失業金的。
根據我國《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本條已經明確了,中斷就業必須是非因本人意愿才行,所以如果勞動合同到期自己不續簽,是不具備領取失業金的條件的。
二、不續簽合同需要寫辭職報告嗎
不續簽合同不需要寫辭職報告。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已經完結,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不續簽的,因為其時已經無職可辭,不需要寫辭職申請。除用人單位降低勞動條件勞動者不續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之外,其它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當結清工資,出具勞動合同終止證明書,并在15日內辦理檔案和社保轉移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三、勞務合同到期了不續簽有補償么
勞務合同適用《民法典》,不屬于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沒有經濟補償,但可以約定違約金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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