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污許可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事先向環保主管部門辦理申領排污許可證手續,經批準獲得排污許可證后方能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二、排污許可制度是國際通行的一項環境管理基本制度,便于把影響環境的各種開發、建設、排污活動,納入國家統一管理的軌道。 三、排污許可證辦理如下:1、填寫完整的《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申請表》或《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申請表》;2、原排污許可證正、副本;3、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度排污申報登記材料;4、近期廢水達標監測報告和廢氣達標監測報告;5、改制、改組、兼并或法人變更等情況的需提供證明材料。6、企業基本情況資料生產規模、工藝如有變更應說明清楚,以上材料需加蓋公章。
《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 下列排污單位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 (一)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排放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 (二)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 (三)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 (四)城鎮或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 (五)依法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單位。 環境保護部按行業制訂并公布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分批分步驟推進排污許可證管理。排污單位應當在名錄規定的時限內持證排污,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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