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繳納基數不是實發工資,而是應發工資。實發工資就是根據每個人的崗位工資,結合其考勤、業績等等表現,計算出應付工資,然后從應付工資中扣除應扣款,包括扣減五險一金等,再扣除個稅后,計算出應當發放給個人的實際工資金額。社保繳納基數是社會保險繳納的繳費標準,根據基數與系數核定繳納金額。社保繳費基數是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為繳納基數,比如社會平均工資是1000元,繳納的基數可以是600元—3000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上下限的規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雇工和非本市城鎮戶口職工不得低于50%,私營企業法人、股東、個體工商戶業主不得低于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每年由市統計局公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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