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按不同的標準可分為不同的類別
1.按償還期限分類:習慣上分為短期國債、中期國債和長期國債。
短期國債一般指償還期限為1年或1年以內的國債。
中期國債是指償還期限在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國債。
長期國債是指償還期限在10年或10年以上的國債。
2.按資金用途分類
國債可以分為赤字國債、以承擔還本付息責任為前提而籌措資金的債務憑證。國家債券通常簡稱為國債建設國債、戰爭國債和特種國債。
3.按流通與否分類
可以分為流通國債和非流通國債。
4.按發行本位分類
國債可以分為實物國債和貨幣國債。
我國中央政府自1981年恢復發行國債。1981年至1997年我國發行的國債品種有:
1、國庫券
2、國家重點建設債券
3、國家建設債券
4、財政債券
5、特種債券
6、保值債券
7、基本建設債券
8、轉換債券
一、國債回購代碼的交易流程是什么
1、回購競價交易由交易雙方按回購業務每百元資金應收(付)的年收益率報價,報價時,可省略百分號,直接輸入年收益率數值,并限于小數點后三位有效數字,最小報價變動為0.005或其整數倍。融資方申報“B”,融券方申報“S”,申報數量單位為“手”,并以面值10萬元,即100手標準券國債為最小交易單位。
2、回購交易毋須申報帳號,其成交后的資金結算和債券管理直接在其申報席位的自營帳戶內自動進行。在進行客戶代理時,可在帳號申報欄,輸入客戶股東帳號,作為券商與眾多客戶的資金清算的區分標志。
3、國債回購交易設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五個品種,各回購品種名稱及其相應代碼為:
品種名稱代碼
7天國債回購R007201001
14天國債回購R014201002
28天國債回購R028201003
91天國債回購R091201004
182天國債回購R182201005
綜合債券回購,分別開設28天、91天、182天,三個掛牌品種,各品種名稱代碼為:
注:回購交易的期限均以自然日計算)
品種名稱代碼
28天債券回購RC018201006
91天債券回購RC091201007
181天債券回購RC181201008
4、證券公司對客戶委托國債回購(綜合債券)交易的傭金的收取標準為:7天、14天、28天的回購品種成交,分別按最高不超過回購成交金額的0.25‰、0.5‰、1‰,28天以上回購期品種成交傭金收取標準統一為最高不超過1.5‰,券商應繳經手費,按回購業務傭金標準的5‰收取,傭金經手費兩項費用皆于回購成交發生當日一次性收取。
二、國債回購有什么意義
1、國債回購交易的開展有利于提高國債的流動性。
當國債持有者需要資金,但又認為持有國債收益較高,不愿將其所有權作永久性轉移時,可通過國債回購方式在不放棄國債所有權的情況下融入資金。
2、債券回購交易開展有利于國債一級市場的發展。
回購業務的存在,增加了國債的流動性,降低了持有者的風險,增加了國債的吸引力。
3、國債回購交易的開展對于利率市場化有積極的作用。
回購利率對于籌資者是籌資成本,對于出資者則是收益率,它是雙方公開競價的結果,反映了市場資金的供需狀況。
4、國債回購交易的開展,為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業務操作提供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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