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針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規定,我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區別在于:1、債權人是指對特定的債務人享有可以請求其給付一定行為的權利,而債務人是指需要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一定義務的人;2、債權人可不經過債務人同意轉讓債權,但不可以是專屬于債權人的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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