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為的,不能作為個人股東: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
(四)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企業破產清算完結后未逾三年。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未逾三年。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
(八)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一、股東資格的取得方式有幾種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資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一)原始取得
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而取得股東資格。原始取得又可分為兩種情形:
1.設立時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設立而向公司投資,從而取得股東資格。通過這種方式取得股東資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全部發起人,股份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和認股人。
2.設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資時,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東資格。
(二)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也稱為傳來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過受讓、受贈、繼承、公司合并等途徑而取得股東資格,取得股份的受讓人、受贈人、繼承人、繼受人就成為公司的新股東。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讓人,依據公司法所規定的轉讓方法,善意地從無權利人處取得股票,從而獲得股東資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賴于轉讓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權,因此它是一種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來講,股東資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處分性,法律所禁止處分的股份不能構成善意取得;
(3)須從無權利人處取得,如果轉讓人為正當權利人,則無需啟動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時主觀上善意,無惡意或重大過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讓與人無權利之事實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權;
(5)依法律規定的股票轉讓方法取得股票,記名股票以背書方式取得,無記名股票交付即可。
同一家公司內,有的股東出資額較多,占的份額比較大,但有些相對就要少一些。從各自持有的股份上來講,可能占股多的股東,往往會掌握公司的決策權。不過要是就各個股東的關系上分析的話,其實不管占股多少,他們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當然,要成為一家公司的股東,首先就是要滿足《公司法》中規定的資格要求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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