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8]24號《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
一、房屋轉租稅收政策
(1)營業稅:月租金收入×3%/2;
(2)城建稅:營業稅×(1%或5%或7%)(在市區的,稅率為7%;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外籍和港澳臺人員不征),按照在市區標準計算;
(3)教育費附加:營業稅×3%(外籍和港澳臺人員不征);
(4)地方教育附加:營業稅×1%;
(5)房產稅:月租金收入×4%;
(6)土地使用稅:免征土地使用稅
(7)印花稅:月租金收入×0.001。
(8)個人所得稅:10%。
二、繳稅額度
境外個人或企業購買商品房,若對外出租的話應當依法納稅。所謂“境外個人”指的是外籍人員(港澳臺胞暫歸入此范圍)。
所謂“境外企業”指的是外商在國內投資的企業(港澳臺胞投資企業暫歸入此范圍)。
境外個人和境外企業私房納稅有所區別。
境外個人購得產權房時外出租,若用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按綜合稅15%減半繳納;2000元以上按綜合稅21%減半繳納。這同國內個人私房出租所繳的稅是一致的。
境外公司購得產權房對外出租,若境內有常設機構的,應當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為租金收入的5%、企業所得稅為30%。如果該機構不能提供準確的成本和費用憑證的話,原則按租金收入30%繳納。
對于境外個人和公司購得產權房自住的也應繳一項房產稅,按居住者入住使用第二個月起扣除總房價20%所剩的余款一次性繳付。
如果涉外房子是通過中介對外出租的話,即房子主人要付一筆中介費給公司,這筆鈔票不管付與不付,稅收仍按租金原收入繳納,不能扣除這筆費用后再繳稅。如果涉外房子連同室內家具一同對外出租,稅收仍按租金總收入計算,不能扣除這筆所謂“家具使用費”后再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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