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一、未簽的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二、單位終止或者解除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三、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造成員工失業的,可能需要賠償失業損失;四、員工可以隨時,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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