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沒注明見證人,見證人依然需要承擔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的責任。見證人不等同于保證人,見證人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只需要承擔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關于借條怎么寫
1、借款用途要合法。
2、無論是出借人還是借款人,都要按照身份證上的信息書寫名字和身份證號碼。
3、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
4、要注意書寫時不要留空白。
5、千萬別大、小寫傻傻不清楚。
6、利率應寫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樣也要附大寫,理由同上。
7、借條必須留有年月日。
8、不能用褪色的筆書寫。
9、切忌內容表達不清。
10、還款時要記得收回借條。還款時,必須找對方要回借條,不能大意。如果對方找不到借條,應讓其寫一張收據留存,待日后憑依此據兌換借條或者應對借款糾紛,這樣不會留下隱患。
11、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是說刻意保護不了解情況而稀里糊涂簽字的人,保護被忽悠的、被欺騙當保證人的行為。關于這一點出借人要引起注意。
12、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的成本不管叫什么名目,違約金啊,利滾利啊,滯納金啊,精神損失費啊等等,只要不超過年利率24%法院就保護。
二、有借條無支付現金憑證能勝訴嗎
有借條無支付現金憑證的很難勝訴,因為沒有付款憑證只有借條的話,借條是不生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所以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不應簡單地將借條作為完全排斥其他證據證明效力的唯一債權憑證。在綜合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辯主張后,認為出借人所主張的借款資金來源和交付過程不符合日常經驗法則和高度蓋然性標準,存在明顯不合理性,無法就借款的實際交付形成心證的,應認定借款未實際交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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