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風險包括員工有權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未簽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義務,單位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可能會導致員工失業并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公司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風險包括:首先,員工有權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其次,未簽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義務;第三,單位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即員工被辭退)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最后,單位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可能會導致員工失業,并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結語
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需注意,員工有權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未簽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義務,單位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可能會導致員工失業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公司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履行各項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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