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會造成危害軍事秘密安全和國家安全的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犯罪動機不論是為了危害國防安全還是為了達到其他個人目的,都不影響本罪主觀故意的成立。但行為人主觀上應該對自己的行為是在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軍事秘密,或者是在向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非法提供軍事秘密有所認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三十一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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