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當事人更改戶籍信息之前,應事先咨詢班主任或者校方的負責人(學籍上的資料,一般是不能改動的),在能提供(真)實有效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的基礎上;
2、應由學校教務處學籍員先審核,學籍員老師通過系統上傳證明材料,向區教委學籍管理部門發起更正相關信息的申請后,才能更改;
3、上述所說的相關證明材料,一般來說包括:戶籍管理部門變更證明、戶口薄、身份證、學生更改信息申請書;
4、若屬更改身份證號,應出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制的《公民身份證號碼更正證明》,具體咨詢就讀學校的班主任等,以對方的答復為準。
法律依據: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注冊暫行辦法》的規定:
第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有關注冊信息,屬于姓名、身份證號等關鍵信息變更的,須由學生提供合法性證明材料,學校比照考生錄取檔案嚴格審核修改,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根據《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因此,原則上戶籍所在地應該要和學籍所在地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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