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委托書的有效期限應當依據于雙方在委托書中的約定,雙方根據委托事項自由約定。
2、有明確委托事項的,自委托事項終止時止。
3、有明確委托事項辦理期限的,自委托事項辦理完成時止。
4、沒有確定委托事項,委托事項長期存在的,委托長期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條 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第九百二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八條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報酬。
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九百二十九條 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受托人超越權限造成委托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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