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于全日制從業人員的月 最低工資標準 繼續為2200元,適用于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繼續為24元,適用于非全日制從業人員 法定節假日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繼續為56元。 下列項目不 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一)勞動者在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二)勞動者應得的 加班 、加點 工資 ; (三)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 社會保險 費和 住房公積金 ; (四)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其它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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