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訴的后果在于檢察機關決定“存疑不起訴”,是因為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對案件偵查終結作出終止或者終結的決定。實質上是人民檢察院通過刑事訴訟法賦予的偵查手段,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偵查,無法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而作出的最終確認。存疑不起訴并不是絕對不起訴,如果在之后發現了新的證據,這個時候是可以進行起訴的。
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于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規定: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精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因此,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對于事實仍未查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案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于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案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而無法排除的。
拓展資料:決定存疑不起訴注意事項
人民檢察院根據上述情形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如果發現了新的證據,證明案件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對于存疑不起訴應當注意的是,只有案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后,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時,才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因此,案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和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存疑不起訴的必要條件,人民檢察院必須嚴格執行,只有這樣,才能既可以防止放縱犯罪分子,又可以防止久偵不決、久押不放的現象,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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