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農民自建房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調整范疇,這是我們司法實踐中和現實生活中經常遇到的一個問題。農民自建房是否屬于建筑法調整范疇,農民自己請的施工隊發生了工傷事故,或者結算糾紛怎么處理,這是日常生活中比較普遍的一個問題,這里跟大家探討交流。根據我國建筑法第83條,農民自建房,不論是自己施工還是將工程承包給個體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建設施工,都屬于農民自建。農民將工程承包給個體工匠施工,其建設行為受分裝和建設規劃管理局的。農民將自建住宅承包給建筑施工企業,建筑施工企業的活動應當受建筑法的調整。農民與個體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業訂立的建設施工合同都屬于建設施工合同。從上述的規定來看,如果在上述合同執行過程當中也適用我國建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的規定來進行調整。以上是對于農民自建房是否屬于建筑法調整的理解。
一、自建房和宅基地有什么區別
宅基地歸集體所有,自建房歸擁有土地的單位或個人所有。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農民集體成員所有。
自建房,也叫單門獨院,單門獨戶,是泛指擁有自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自己組織并通過雇傭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自建房是我國傳統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國農村地區,農村居民幾乎都是通過自建房方式,來滿足各自的居住需求。不能在城鎮規劃區或建設用地范圍建房。
二、工程施工掛靠合同怎么認定
審判實踐中,可以結合下列情形綜合認定是否屬于掛靠:
1、掛靠人通常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參與招投標、與發包人簽訂建筑施工合同,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沒有產權聯系,沒有勞動關系,沒有財務管理關系的;
2、掛靠人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被掛靠人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3、掛靠人承攬工程經營方式表現為自籌資金,自行組織施工,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被掛靠人只收取管理費(包括為確保管理費收取為目的的出借賬戶),不參與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擔工程技術、質量和經濟責任的;
4、被掛靠人與發包人之間沒有實質上工程款收付關系,均是以委托支付、代付等其他名義進行工程款支付,或者僅是過賬轉付關系的;
5、施工合同約定由被掛靠人負責采購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施工機械設備,實際并非由被掛靠人進行采購、租賃,或者被掛靠人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證據證明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情形。
《建筑法》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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