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婚案件舉證時需注意:(一)當事人自然情況的證據;(二)當事人婚姻基礎方面的證據。(三)證明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且無和好可能的證據。(四)證明夫妻財產的相關證據。(五)證明撫養子女能力的相關證據?!罢l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但僅僅是一般性原則,并不能適用于所有案件,因此,才有舉證責任倒置和法院調查取證等制度的補充。我國設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訴訟的公平、公正和效率,最大限度的讓法律事實符合客觀事實。因此,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應根據其特點和規律分配舉證責任,這不僅更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實,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同時,也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并符合民事案件“優勢證據”規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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