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根據我國的《民法典》相關規定:無論是登記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給予子女的撫養費的數額,一般是父母離婚的當時子女所需的必需費用和給付者的經濟能力而確定的。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的具體情況的不斷變化,不僅每個人的經濟狀況有時會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變化,而且,隨著人們物質生活要求的提高,以及消費水平的增長,子女在各方面的需求,使得原來撫養費的數額也要隨之有所變化。因此,法律賦予子女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原定數額的要求,也就是撫養費數額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是可以變更的。增加的數額應經過相應的程序給予解決,可以雙方協商,也可以由法院以訴訟程序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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