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領取次數不限,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繳費滿1年不足5年可領12個月,滿5年不足10年可領18個月,滿10年以上可領24個月;領取條件包括參保滿1年、非自愿中斷就業、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繳費時間重新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法律分析
一、失業保險可以領幾次問題:
只要勞動者履行繳費滿1年才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妒I保險條例》沒有規定失業保險金每個人可以申請的次數,只要符合《失業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二、失業保險的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辦理失業保險業務機構申領手續(一般為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一旦超過了60日就不予辦理了,所以一定要趕緊辦理。
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勞動者領取失業保險的大前提是已經按照相關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如果這個前提不存在,則就算勞動者失業沒有生活來源,也是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結語
根據以上規定,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次數沒有明確規定,只要符合《失業保險條例》中的條件,就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可領取最長十二個月,滿五年不足十年的可領取最長十八個月,十年以上的可領取最長二十四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前提是參加失業保險并滿足繳費要求,非因個人意愿中斷就業,并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請注意,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需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章 失 業 保 險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業 保 險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章 失 業 保 險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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