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具體可以咨詢有關部門。薪酬調整是指公司薪酬體系運行一段時間后,隨著企業發展戰略以及人力資源戰略的變化,現行的薪酬體系可能不適應企業發展的需要,這時對企業薪酬管理做出的系統的診斷,確定最新的薪酬策略,同時對薪酬體系做出調整的措施。薪酬調整是保持薪酬動態平衡、實現組織薪酬目標的重要手段,也是薪酬管理的日常工作。薪酬調整主要有兩種:
1、根據市場薪酬水平的變化趨勢、組織的發展狀況、經營管理模式的調整以及戰略重心的轉移對現行薪酬體系進行調整。
2、根據職位變動、個人業績、個人能力等對員工個人的薪酬水平進行調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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